假特许 真卖设备
——黄汉清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1年5月初,黄汉清在网上看到东莞市华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LED孔明节能灯的招商广告,后于2011年5月13日与华辰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黄汉清代理华辰公司的LED孔明节能灯,黄汉清向华辰公司缴纳了定金20000元,后又向华辰公司支付人民币68800元。黄汉清签订合同过程中曾经要求华辰公司提供价目表,但是华辰公司以价目表系其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缴纳押金不能看。华辰公司向黄汉清寄了合同书,但是与黄汉清5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不一致,其中前三页与最后一页进行了调包。华辰公司于2011年8月2日通过兴辉物流有限公司向黄汉清运送6件灯具,黄汉清认为双方合同不合法拒收货物。因此事黄汉清已投资近十万元,但却任何盈利,百般无奈下委托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刘亚亚律师代理此案件,刘律师经过仔细研究,特别是对合同书的前三页与最后一页不一致提出了鉴定申请的意见并且充分运用了诉讼时效技巧漂亮地赢得了这场官司。
刘亚亚律师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合同书,应华辰公司确认此合同书系华辰公司所出。有了华辰公司的确认,刘亚亚律师当庭提出对《合同书》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特别针对前三页与最后一页的华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骑缝章是否一次盖印而成。但一审法院以鉴定申请超过举证期限为由驳回申请,进而驳回所有的诉讼请求。
刘亚亚律师坚持她的诉讼策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鉴定,刘亚亚律师认为一审法官忽略此处的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举出证据予以证明的时间限定,而非对确定证据真实性所作的时间限定。二审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向司法鉴定所进行申请鉴定,鉴定结果系《合同书》的前三页与最后一页的骑缝章非一次盖印而成。华辰公司对《合同书》的鉴定结果无法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刘律师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两方面的启示:一、个人在创业时要谨慎,在无任何合同、发票等证据前不要轻易相信他人,轻易付款。对有所怀疑的事项要慎重考虑,不要被夸大的宣传和华丽的辞藻而迷惑。
二、针对证据材料应仔细查看是否有可以击破的地方,如本案中骑缝章非一次盖印而成。假使刘律师未注意到骑缝章有不妥,那本案就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在诉讼中,研究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并会决定案件的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