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源交通事故纠纷
2012年3月28日22时55分,李道源乘坐其父亲李土木的二轮摩托车于珠江桥路段时,与郭文清假使的粤BP5928号牵引车(正牵引着粤L0423号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道源受伤并住院治疗一个月。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郭文清驾驶该牵引车在路面行驶时因疏忽大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假使、文明驾驶”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郭文清所驾驶的粤BP5928号牵引车的车主为深圳圆鸿康物流有限公司,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26日0时至2012年8月25日24时,本案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郭文清所驾驶的粤BP5928号牵引车在发生事故时牵引一辆牌号为粤L0423挂号半挂车,该车车主为惠州市景晖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因此上述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李道源从出事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被告的行为对其以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母亲休假照顾李道源,医药费负担沉重,因此无奈之下,刘亚亚律师伸出援手,代理李道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但因李道源父亲李土木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法院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