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1、《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粤科民字[1998]124号)。 二、审批范围和条件 1、民营科技企业是指非经营,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2、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3、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4、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 5、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6、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前其管理人员应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法规、科技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