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许可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二、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经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签订的许可合同原件一份
4、许可方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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