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商标撤销所需材料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