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申请延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须提交的材料:1、 申请单位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关于延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期限的函》的原件(格式见附件 4)。2、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3、提交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如申请单位尚未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则需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4、提交申请单位申报的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需填写编辑页码(第 X 页,共 XX 页)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5、提交彩色照片一套,该照片应包括:① 整体照 ② 正面照。③ 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④ 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⑤ 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片⑥ 设备的铭牌(标贴):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制造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及 核准代码 CMIIT ID:,此标牌应与该设备的进口、销售时一致此标牌应与该设备的进口、销售时一致;照片外观的下部还应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6、经办单位如果是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含子公司),需提交申请单位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办理《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原始件。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递交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授权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经办人应与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一致)。附件 4:“关于延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期限的函”格式:附件 4:关于延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期限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单位)制造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名称:型号: ),核准代码为 CMIIT ID: 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即将到达期限,因 原因,特申请延期。本单位同时承诺该设备在延期内,设备名称、型号、内外结构及其性能不作改变。特此申请。申请单位法人 (单位盖章)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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