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
目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西安无线电检测中心等。
我公司办理过的产品有:手机、 移动数据终端(TD-SCDMA/WCDMA/CDMA200/GSM/CDMA)、车载无线终端、蓝牙设备、无线AP、无线局域网设备(2.4GHz/5.8GHz)、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民用无线控制装置、WIFI设备等。
(二)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须知:
1、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或代理申请单位须委派熟悉无线电技术基础
知识的 经办人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事宜。
2、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必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
认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特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
准检验报告》后,方能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申请材料。
3、凡需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单位均可到 www.srrc.gov.cn 或
www.srrc.org.cn 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栏下载《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
号申请表》;代理申请单位需同时下载《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材料须提供中文或英文版本,其它语种的材
料需翻译成中文或英文(翻译单位/部门应加盖公章)。
5、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通过邮递方式递交的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
进入审批流程;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或代理
申请单位,为保证申请单位能及时取得型号核准证,请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
单位派人前来完善申请材料。
6、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局)自受理型号核准的
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申请单位在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其核准代码后,厂商应在
其核准的设备标牌上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正常安装时清晰可
见),确因设备过小而无法在上面标明其核准代码的,则应在其产品的说明
书或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8、无线电管理局利用媒体将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向社会公
布,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撤消其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
9、《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样
本及《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
书》的填写说明(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