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1、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2、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3、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