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卫生规范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的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记录真实可追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验收。应当查验购进当批次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原、辅材料和包装还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进口的原料、包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二、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四、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用房仅指生产车间,不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更衣间、缓冲间以及检验用房。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