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专用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不能用竹、木)制作,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
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得为住宅和耕地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表明其真实属性的名称,命名应满足GB26687-2011的要求。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承诺复配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复配后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物质。企业承诺书应有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应具有合法性。
4.申请产品为危险化学品范畴的生产企业,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法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应当有政府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6.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在出厂检验中使用不好的化学品的,应在申请时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提供的所有文字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食用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原件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