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用房仅指生产车间,不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更衣间、缓冲间以及检验用房。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应当合理,各生产环节没有交叉污染和混杂现象。若生产不同品种间有交叉污染或混杂现象,其生产车间必须分开隔离。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有专用包装场所(在封闭设备中完成的除外)。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其包装场所应具备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