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部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检验人员,同时应配备1名检验结果复核人员。其中专职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分析检验国家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得在聘用企业外兼职)。
2.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配料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准确掌握配料的精度要求,监督复核人员应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