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能满足检验标准规定方法或检验需求的检验设备、试验设备、计量设备和试剂。食品添加剂企业应依据 'GB/T 5009.75、GB/T 5009.76、GB/T5009.11,GB5009.12'的规定配备相关检测设备与试剂。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现场核查时对其进行考核。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从业人员的配置、培训、卫生与健康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应当与上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留存工资档案。现场核查应审查上述人员与书面材料的符合性。
3.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调香技术人员(调香技术人员可由企业培训并聘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