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现场核查时对其进行考核。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从业人员的配置、培训、卫生与健康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应当与上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留存工资档案。现场核查应审查上述人员与书面材料的符合性。
3.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调香技术人员(调香技术人员可由企业培训并聘任)。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并给企业留存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不能当场确定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