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局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提出审查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局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组织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审查组长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培训;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的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证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检验人员,同时应配备1名检验结果复核人员。其中专职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分析检验国家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得在聘用企业外兼职)。
2.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配料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准确掌握配料的精度要求,监督复核人员应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