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应当合理,各生产环节没有交叉污染和混杂现象。若生产不同品种间有交叉污染或混杂现象,其生产车间必须分开隔离。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有专用包装场所(在封闭设备中完成的除外)。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其包装场所应具备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专用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不能用竹、木)制作,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二、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四、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