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所需资料
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帐、贷记凭证、电汇、进帐单、借款单、银行对帐单等)
4.发‘票(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帐联)
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回访(时间:每月10号-20号)
■ 由本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 及时反馈给客户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