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现场代表
10.1.1 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派一名现场代表进行现场服务。现场代表应对所提供设备及其安装过程非常了解。
10.1.2 .若需要卖方现场代表到现场提供现场服务,则该现场代表应向买方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设备已由他们或在他们的指导下检查和/或调节完毕,可以投入使用。该证明应在现场代表离开现场前出具。现场代表进场后一周内应向买方提交一份服务书面报告,详尽列明在考察现场后所发现的问题以及需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1.2 培训
10.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卖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10.2.2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
10.2.3 卖方为买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1.3 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双方商定,原则上满足现场需要为准。1.1 卖方应向买方质量保证人员通告设备和材料的加工进度,以便买方派人到车间去质检。但是,在卖方未发通知时,在设备和材料加工过程中买方也可以随时去质检。1.2 卖方应该允许买方质检人员或代表自由接近各种待检部件和自由出入待检部件和材料的加工和存放场所。1.3 买方的批准不能减轻卖方根据此规范书加工材料及对工艺所应承担的责任。1.4 若发现任何材料和工艺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买方质检人员或其他授权代表应有权拒收。已被拒收的部件或材料应禁止装运或安装,相反卖方应及时予以更换或修复,直至买方验收合格。更换和修复所需一切费用均应由卖方自行承担,不得分摊给买方。1.5 除非另有说明,现场性能测试由买方执行。如果设备没有达到既定的保证值,制造商将承担所有现场测试和/或为满足既定保证值所作的修改的费用。1.6 若设备需要通过现场测试来达到其性能保证与担保,则由此所花一切费用应由制造商承担。1.7 合同签订后三十(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份车间和现场测试方案,供买方审阅。即使买方批准了此测试方案,也不减免卖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产品和材料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