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
2.2 投标方提出的产品应最低限度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2.3 投标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及组件在技术上应是成熟可靠、先进的,并经过几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投标方应已有相同容量机组设备制造、运行的成功经验(提供近三年的国内外业绩表),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2.4 凡在投标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投标方至少应推荐2至3家产品供招标方确认,而且招标方有权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投标方负责归口协调。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
2.5 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修改技术数据,并有权提出因参数、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方应遵守这些要求,并不额外增加费用,具体款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而投标方不应提出商务修改要求。
2.6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