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1.1 除雾器、喷嘴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及部颁标准。
1.6.1.2除雾器、喷嘴及其附属设备,还应符合制造商所在国家的有关现行标准。
1.6.1.3 供方应执行本技术规范所列标准。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并及时通告需方。
1.6.1.4 合同签订后1个月,供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需方,由需方确认。
1.6.1.5 从订货之日至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投标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供方应遵守这些要求。且不论需方知道与否,供方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需方有关规程、标准发生的变化
1.6.2 除雾器的性能保证
1.6.2.1 供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6.2.2 除雾器性能考核项目(不限于):
1)供方应保证除雾器、喷嘴及其附属设备从FGD系统运行之日起的使用寿命至少为30000小时。在此期间,对于老化和暴露在脱硫环境中引起的结构损坏应不降低除雾器的除雾性能,对于冲洗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该系统必须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2)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在除雾器第三级后测得的液体夹带率,烟气中不得超过50mg/Nm3。(干态6%O2)
3)在整个保证期期间,总的除雾器压力降不得高于300Pa以上。使用在线压力降仪表来测量该值。除雾器所有设备都包括在该压力降测量之中。在此期间,不用手工清洗除雾器。唯一使用的清洗方式就是设计用来进行在线清洗的永久冲洗系统;该系统的冲洗强度、频率、持续时间都应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4) 除雾器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45000小时。
5) 所有设备性能保证期为颁发接受证书后1年, 大修年限(按装置最大连续运行时间计)应大于5年, 设备设计整体寿命为30年(不包括易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