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受理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二)审核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每项材料及其运营的网站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或者运营行为,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及时整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编号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表填写省内的三位数编号并加盖公章,上报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由文化部市场司进行统一编号,并下发全国编号。
(四)制作许可证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文化部要求的标准规格和统一编号制作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上报至文化部备案。
(五)公示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对同意设立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公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3、验资报告(发行虚拟货币的需要1000W注册资本)
4、法人代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简历
5、8名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8、业务发展报告
9、非法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书
以上材料需全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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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ICP/SP许可证
呼叫中心许可证 IDC/ISP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游戏运营牌照 游戏著作权版号
咨询电话 132 4987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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