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
1、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说明的顺序排列;
2、以上全部材料均应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有特殊规定除外),请勿装订;
3、表为1页(如显示为2页,可适当调整行距),建议使用计算机打印。
4、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5、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到期未更换的,文化行政部门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7、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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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ICP/SP许可证
呼叫中心许可证 IDC/ISP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游戏运营牌照 游戏著作权版号
咨询电话 132 4987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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