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规范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供方提出的产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1.4供方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和先进的,并经过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
1.1.5供方对除雾器的成套系统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凡在供方供货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供方应至少推荐2至3家生产厂家供需方确认。
1.1.6在签订合同之后,到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总承包商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或业主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供方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1.7供方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书所使用的各规程、规范、标准、条款、审批意见和通知等等。若在合同执行期内有更高级或更新的规程、规范、标准、条款、通知、审批意见和条款等等颁布和补充,供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无条件的实施。如遇到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
1.1.8 在合同执行期内,供方可提出更合理的意见,但需用书面详细申述理由以便需方审批作出决断。需方对供方的任何建议、方案、参数的批准不解除供方对经批准的建议、方案、参数承担全部的技术、处理/解决和经济上的责任和赔偿。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1.9需方对供方在招标和合同执行期内的各项工作的确认(例如图纸、设备和材料的选用)不解除供方对其工作承担全部的技术、处理/解决和经济上的责任和赔偿。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1.10如未对本规范书提出偏差,将视为供方能全面满足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各种要求。若有偏差(无论多少),供方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规范书的第7章 “技术差异表”中。
1.1.11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总承包商有除本规范书以外的其他要求,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供需双方讨论、确认后,作为规范书的补充。
1.1.12本规范书经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13在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信函等使用中文,如果供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有中文译本,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