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两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餐饮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3、从业人员新年度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5、六个月内的餐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
6、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7、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二、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四、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