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总则
1、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的资产在教学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及我校《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仪器设备所有进出账务均需由管理员凭工作签章办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财产,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2、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保管、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院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使用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按各自的权限、职责对单位所属的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负责,管好用好现有仪器设备,使其充分发挥效益。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为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理员不得频繁变更。
3、各系、部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的大小,选派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本院正式职工,担任专职或兼职所属基层单位的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外聘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参与管理)。
4、全院师生应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研制和改进教学仪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对参与研制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各系、部要安排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本部门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加强对管理员的培养,支持其工作,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音乐室是进行声乐、器乐的学习和欣赏,实践和彩排的场所,应给学生营造一个音乐的天地,给人以美的感受。学校可根据不同阶段教学要求的不同,在功能上有所侧重。它包含音乐室、舞蹈室、器乐排练室、音乐器材室等配套设施。
功能要求
音乐室:进行声乐、器乐的学习和欣赏及实践和彩排;配电到室,配音视频设备,信息端口等;音乐凳放置位置以需要而定。
设计要求
①电源:教室四面墙上应各设220V二孔和三孔的电源插座。
②音乐室应设在离其他教室较远的地方,与舞蹈室、器乐排练室、音乐器材室自成一区,以方便教学和活动。
③音乐室的设计应兼顾教学和排练的功能要求。
④宜做音效、吸音处理,符合“实验室建设环境要求”。
⑤应有相应防盗、防火安全设施。
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1.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属责任事故,均应赔偿。丢失及严重损坏赔偿金额=教学仪器设备原价值×(1-N%),N为设备年龄;轻度损坏赔偿金额=1.5倍维修费。事故一旦发生,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分析工作,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2.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制度,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和完整的必要手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的教育,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