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二)
1、凡属集中采购的物品一律报采购中心采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随机资料,按学院档案管理条例归口管理。自制的仪器设备,试制结束并运行半年后,由自制单位和教务处共同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产入账。
2、采购程序。
(1)凡需经招标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①使用部门提供经学院审批的经费计划和设备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②基建设备处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招标文件。③基建设备处发布招标公告、确定参加投标单位、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起草采购合同书。④基建设备处签定采购合同书(总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使用部门签定)。
(2)零星设备的采购按我校《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使用科研费及其它专款购置设备时,专款需先转入学院设备费账户。对已列入采购计划的某些特殊要求的,或需要通过特殊渠道联系的,可事先与基建设备处、实训中心联系,协商解决。
3、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到货后,由基建设备处、实训中心和使用单位组织人员共同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性能(主要技术指标)、附件、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质保书、说明书等),并作好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发现不合格产品,一星期内交订货部门处理,并协助办理退货及索赔手续。
4、教学仪器保修期内,使用单位不得拆修。
教学仪器实验室配备标准
《规范》将实验室及功能室装备分为“基本要求”和“规划建议”两个层次。“基本要求”是学校实验室及功能室建设必须达到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努力实现“规划建议”的要求。同时,《规范》也留有一定的扩展空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更加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个性发展的实验室及功能室,以满足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对实验教学的要求。
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要求和数量,按陕西省教育厅颁布的新标准执行。
根据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普通高中班额为56人。各校可根据班额人数的多少,相应调整学生实验台及分组仪器的数量。
注:现制定《陕西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教学仪器是进行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学校财产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药品、标本、模型等教学设备只能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一律不准挪作他用。
二、国家调拨和自购的教学仪器,均应及时验收登入学校仪器配备清册,由学校实验管理员统一保管。并对仪器进行检测校正,按编号、分类入柜上架,柜外应标明仪器类别、名称、数量。
三、教学仪器说明书要妥善保管,分类装订成册备查,对仪器等要经常保养维修,并保持清洁。
四、对贵重精密仪器要上柜严加保管,并备有使用记录卡。剧毒、易燃、易爆、放射等危险性药品,要妥善存放在专库或专柜中,限量使用,并进行登记。用剩的危险品及时回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演示和学生分组实验所需的仪器、药品、材料,由任课教师提前1-—3天提出使用计划,填写实验通知(申请)单交仪器室,由实验管理员给予准备,课前任课教师必须对仪器进行必要的装配和按操作规程试做一遍,以确保实验成功。
六、实验时要爱护教学仪器严格按规定要求操作,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实验完毕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整理归还,由实验管理员放回原处。凡因责任事故和有意造成教学仪器损坏者,均应追究责任,按规定办法赔偿。
七、每学期结束前学校分管领导协助督促实验管理员清点仪器药品,统计消耗和损坏数量。按配备标准有计划地及时补充,保证教学需要。
八、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应在不妨碍本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下,由分管校长和分管主任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限期归还。
九、对不能修理的破损仪器应下架妥善保管,及时造册,经校分管领导签字报县教学仪器站审批后从固定资产中注销或给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