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执行难 始终是横亘在司法部门及广大老百姓心头的一个难题,大家经常会遇到各位问题,比如:诉讼执行难,保全成本高,手续复杂等。诉讼保全制度虽缓解了一部分的执行压力,但是诉讼保全担保难的问题却再一次制约了诉讼保全制度充分发挥作用。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保的专业机构。公司以诚信为企业发展基石,凭借雄厚资金实力,依托专业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当事人各种诉讼保全需求。
保全裁定与起诉期限:一、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二、起诉期限: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2、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可能引起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保全的解除: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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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商事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通过对诉讼保全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保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诉讼保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当事人顺利实现诉权。我国目前公民个人财产没有登记和公示制度,特别是动产,公民个人财产难以界定。很多原告出于实现自己债权的迫切需要,对保全财产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盲目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而法院一般不作深入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即启动保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由此导致了较多案外人提出异议。另外,有些当事人对一些本不适合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查封扣押,随意采取这些保全措施,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况且,一旦查封扣押不成,不仅不能实现保全的目的及效果,也很容易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因为财产保全必须先由当事人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才可实施,保全费一般当日上交财政或上级法院,保全不成时保全费无法退费,申请人必然遭受更大损失,失却了诉讼保全的初衷,也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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