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责任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般是指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办理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诉讼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和《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等)。
(二)诉讼担保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诉讼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定《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三)申请人按照《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向诉讼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
(四)诉讼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五)诉讼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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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生效裁判顺利执行,避免债务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规避执行等,以保障合法债权的顺利实现。适当的担保门槛,有利于当事人理性诉讼,合理维权,依法申请财产担保,避免盲目诉讼和恶意保全等,有效保障合法权益。但是,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有效彰显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功能,“多快好省”地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但用得不好则会造成“误伤”,比如申请人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裁判支持,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势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失去合法性、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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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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