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后风险管理
保后管理是风险控制全过程的重要阶段,包括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到案件审理并执行终结时止的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目的是监督申请方即被担保人谨慎采取诉讼策略和遵守委托担保合同义务,降低担保机构风险。保后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专人负责制。担保机构应与被担保方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方应将所有与诉讼阶段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资料及时提交担保机构,并及时通报诉讼中出现的一切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特殊情况。当出现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正常解除、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被担保方重大违约等情况时,担保人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测、评估和化解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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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效力自动消失吗
1、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时间是48小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知道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效力是会自动消失的,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
2、讼中财产保全的时间是没有明确限制的,但是当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以后,财产保全就解除,因此财产保全效力还有可能因为一些法定事项出现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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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商事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通过对诉讼保全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保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诉讼保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当事人顺利实现诉权。我国目前公民个人财产没有登记和公示制度,特别是动产,公民个人财产难以界定。很多原告出于实现自己债权的迫切需要,对保全财产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盲目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而法院一般不作深入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即启动保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由此导致了较多案外人提出异议。另外,有些当事人对一些本不适合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查封扣押,随意采取这些保全措施,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况且,一旦查封扣押不成,不仅不能实现保全的目的及效果,也很容易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因为财产保全必须先由当事人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才可实施,保全费一般当日上交财政或上级法院,保全不成时保全费无法退费,申请人必然遭受更大损失,失却了诉讼保全的初衷,也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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