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后风险管理
保后管理是风险控制全过程的重要阶段,包括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到案件审理并执行终结时止的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目的是监督申请方即被担保人谨慎采取诉讼策略和遵守委托担保合同义务,降低担保机构风险。保后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专人负责制。担保机构应与被担保方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方应将所有与诉讼阶段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资料及时提交担保机构,并及时通报诉讼中出现的一切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特殊情况。当出现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正常解除、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被担保方重大违约等情况时,担保人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测、评估和化解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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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进行中申请。
2.担保。为了预防担保风险,平等地保护当事双方的权利,申请人依法定或法院的要求大多要提供担保,在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下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其申请将会被驳回。
担保的方式可分为物保和人保,物保的认可效力高但也最难以实现,一方面是因为手续繁琐,更重要的是申请人往往无更多财产提供担保。人保的认可度很低,个人的信用是有限的,法院一般不会接受个人的保证。而由法人提供的保证也并非都能得到认可。现在大多数的担保公司都有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但是各地法院也对担保公司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采取了审慎的态度,甚至出专门文件规范当地的担保公司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就全国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大都通过登记备案的方式对担保公司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进行资质认可。也就是说只有经法院特别备案的法院才有资格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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