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信息未来,创造无限梦想。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STRC),始终引领行业前行的脚步,一路创新、顽强拼搏,铭刻了发展历程的一个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SRTC是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下属的独立事业法人机构。专注于无线电技术领域的检测认证、产品研发、科研标准化、政府支撑等工作。
在检测认证业务领域,SRTC是我国无线电行业唯一的国家级质检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授权为“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STRC在北京、深圳两地四点建有检测实验室,总运营面积3万平方米,并预留100余亩发展用地。各类测试设备和系统2000余台,总资产达到7亿元。员工300余名。SRTC具备国内外权威资质30余项,测试数据被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认可。可开展包括型号核准、CCC认证、国推RoHS、北斗导航认证、欧盟CE、美国FCC、加拿大IC、日本TCM等国家和地区政府性认证,以及GCF&TCRB、CCF、蓝牙组织、Wi-Fi Allianc、CTIA、VDE等产业联盟认证检测业务,为产业提供国内、国际“一站式”检测认证服务,帮助企业的产品快速、高效进入全球市场。
SRTC发挥国际级机构技术优势,承担无线技术领域国家重大科研项目30余项和标准化研究任务100余个,涵盖宽带移动通信、无线专业通信、短距离通信、无线传感器、北斗导航以及地铁CBTC系统等前沿无线技术领域。相关科研成果获得国际级、省部级科技奖6项,专利40余项、软著40余项。并通过科研标准与产品研发的协同创新,培育测量仪表研发、测试系统集成、行业信息化和测试实验室解决方案等战略新兴业务。
SRTC积极履行国家级技术机构的核心职能和社会责任,承担9.3阅兵、奥运会、国庆6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无线电设备技术监管任务,开展全国CBTC地铁干扰测试评估、伪基站鉴定等无线电技术支撑工作,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好评。
近年来,在工信部、国家认监委等相关部门的关怀和指导下,检测中心通过体制改革、技术创新、资质开拓、业务优化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业务规模、核心能力、品牌影响和综合实力等得到了快速发展。放眼未来,SRTC将立足于无线电产业,为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多元化、国际化、集团化的检测认证技术机构而努力。
(二)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须知:
1、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或代理申请单位须委派熟悉无线电技术基础
知识的 经办人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事宜。
2、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必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
认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特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
准检验报告》后,方能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申请材料。
3、凡需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单位均可到 www.srrc.gov.cn 或
www.srrc.org.cn 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栏下载《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
号申请表》;代理申请单位需同时下载《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材料须提供中文或英文版本,其它语种的材
料需翻译成中文或英文(翻译单位/部门应加盖公章)。
5、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通过邮递方式递交的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
进入审批流程;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或代理
申请单位,为保证申请单位能及时取得型号核准证,请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
单位派人前来完善申请材料。
6、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局)自受理型号核准的
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申请单位在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其核准代码后,厂商应在
其核准的设备标牌上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正常安装时清晰可
见),确因设备过小而无法在上面标明其核准代码的,则应在其产品的说明
书或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8、无线电管理局利用媒体将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向社会公
布,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撤消其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
9、《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样
本及《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
书》的填写说明(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附件 1: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附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承诺书
附 3:
关于填写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委托书的说明
为了确保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请单位和代理申请
单位共同遵守以下事项:
一、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的填写:
㈠《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一律用中文或英文打印的方式填写;
㈡《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中的 主要功能必须用中文填写;
㈢ 境外厂商填写《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栏目要填写
中文或英文,同时还应填写设备厂商原注册的文字,《核准无线电发射设
备型号申请表》左上角的 “申请单位”须与设备标识上的 制造商及照片上
所显示的 制造商一致;
㈣ 国外厂商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所属的制造商无须到省级无线电管理部
门进行初审;其他厂商填写的申请表“初审意见” 栏需到当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盖章。
㈤ 境外申请单位在提交已加盖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公章的中文或英文
版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的同时,还应提供原注册证明文字的复印件。
二、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委托书说明:
㈠ 委托单位(甲方)指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
㈡ 受托单位(乙方)指由设备制造商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
㈢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或代理申请单位须委派熟悉无线电技术基
础知识的 经办人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