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设计、指令要求没有变更的情况下,RoHS符合性证书可以一直有效。买家有特殊要求除外!
RoHS修订指令也被称为RoHS 2.0,其修订涉及诸多内容。但其基本目标和机制却未曾变化,最终目标仍是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质。
当前,RoHS修订指令草案第二稿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产品范围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设备、第9类产品设备;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限制物质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六溴环十二烷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与CE标志要求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过渡期规定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体外诊断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工业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
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豁免机制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长有效期: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长为5年;而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7年。
增加市场监督条款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不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
相关生产商应该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确保产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
欧洲委员会在网站发布《限制有害物质指令2》(RoHS 2)常见问题,为有关业界提供指引。
RoHS 2常见问题由成员国工作组草拟,据称已考虑了咨询期内所收集的意见。常见问题旨在协助经济营运者诠释RoHS
2的法律条款。在将来,常见问题会因应成员国实行RoHS 2的经验以及RoHS 2在日后的修订而作出修改。不过,常见问题不具法律约束力。
常见问题重点如下:
1. RoHS 2常见问题说明《限制有害物质指令1》(RoHS 1)与RoHS
2的主要分别。有关规定涵盖的产品范围将逐步扩大,于2019年7月22日前包含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过渡期提早结束的若干类别除外,请参阅以下资料)。于2014年7月前,当局将重审产品范围,亦须审核受限制物质。
2.由2014年7月22日起,物质限制的适用范围将逐渐扩展至新产品类别。所以,到2014年7月22日,物质限制亦将适用于医疗仪器。由2016年7月22日起,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亦纳入限制范围。供特定类别产品作维修、重用、功能更新或效能提升用的电线及零件、也必须在同日起符合相关产品类别的物质限制规定。
根据“可供维修”原则,特定产品的维修零件若在上述生效日期前已投放到市场,可豁免遵守物质限制。由2013年1月3日起,CE标记及合格声明规定已适用于电器及电子设备。不过,自物质限制生效日起,所有受RoHS
2规管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必须附上CE标记,并在合格声明内附上RoHS 2参考资料。
3. 《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包括RoHS 2)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用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内的电池及蓄电池。RoHS
2常见问题进一步说明排除范围,以及排除范围内“大型物品”的定义,即包含大型固定工业工具及大型固定装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更重要的是,常见问题指出,根据一般规则,台式工具及资讯科技设备并不属于大型工业工具类别,但当中或会出现例外情况,举证的责任则落在经济营运者身上。
如电器及电子设备是“专为研发活动而设计”以及用于企业对企业,则可以获得豁免。例子包括原型等非制成品或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样品/测试品。
4. RoHS 2常见问题进一步说明涉及电线的详情。据这份文件解释,除非电线属于规管范围外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或是其组成部分,否则被纳入RoHS
2的规管范围内。专为医疗设备而设的电线必须于相关日期开始遵守RoHS 2(见上文)。
5. RoHS 2的限制(与RoHS
1一样)是统一应用于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没有专业或工业用途与消费用途之分。若电器及电子设备不能符合有关物质的含量限制及适用的程序规定(如持有有效的合格声明及CE标记),则视为违反RoHS
2规定。
6. RoHS 2常见问题亦解释指令应用于耗材时的情况。有关文件指出,“如耗材的设备组成部分符合RoHS
2第3(1)章及3(2)章内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具体定义,如打印机墨盒,便属电器及电子设备,并纳入RoHS 2的规管范围内。”
不过,若产品内的所有耗材以前曾被排除出适用范围(即RoHS 1)之外,但被纳入RoHS 2规管范围内,如打印机墨盒,则可以受惠于RoHS
2第2(2)章内订明的过渡期。“纵使产品违反指令规定,但在2019年7月22日前仍可以投放到市场内。”
7. 在程序规定方面,自物质限制实施日起,所有被纳入RoHS 2规管范围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必须附有CE标记,并在合格声明内附有RoHS2参考资料。附有CE标记的规定只适用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制成品。所以,并非电器及电子设备制成品的零件毋须附有CE标记或合格声明。在市场上销售以供特定电器及电子设备作维修、重用、更新或提升功能之用的零件,不被视为制成品。
8. RoHS 2常见问题第9条说明物质限制及豁免情况,即申请豁免 (由公司提出)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及相关程序及法律规定。
在含量限制及如何确保一家公司的电器及电子设备遵守指令规定方面,RoHS
2常见问题指出,欧盟协调标准EN50581:2012列明生产商必须编制的文件,以证明其产品符合RoHS 2的物质限制。
此外,技术文件亦须符合第768/2008/EC号决议附件II单元A。若成员国对电器及电子产品进行分析后,发现产品仍然未能符合物质限制,生产商必须对此负上全责。
2012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在OJ上以通讯的形式(2012/C 363/05)发布了RoHS 2.0(2011/65/EU)的协调标准EN
50581/2012。
EN 50581/2012是欧盟CENELEC制定的一套供业界使用以满足RoHS2.0规定的技术文档要求的标准。其中规定的技术文档的一般要求为:
产品的一般性描述;
关于材料、组件或部件的技术文件;
关于技术文件 与相应的材料、组件或部件的关系的说明;
使用的协调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清单。
同时,EN 50581/2012建议制造商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