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法院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实施保全行为,在出现保全错误时,担保措施则成为弥补被申请人损失的重要手段。
二,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法院司法权力滥用。当事人提起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款项或交付特定财物。
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
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诚信为企业发展基石,以专业法律团队拓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不断贴近老百姓诉讼保全的不同需求,同时与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开展良好合作,配合法院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鼎力诉讼保全担保五大优势:
01降低申请人的诉讼成本
02解决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担保的难题,保障申请人诉讼权利。
03担保手续简便,促进立案和诉讼进程,缩短案结案周期。
04保证诉讼结束后的强制执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5专业的法律团队提供案件全称跟踪服务。
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确定的给付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在此给付应做广义上的理解有些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也存在给付的可能;
2. 具有必要性:在保全措施上要谨慎,如有可替代方式尽量不采用保全手段,只有在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 诉讼性: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以进行诉讼为前提
4. 申请人依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此时的担保并非必须的,但介于保全风险事务中大多数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然法院依职权裁定肯定是不要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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