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欧盟公报(OJ)正式发布欧盟委员会指令(EU)2016/585,修订RoHS2.0(2011/65/EU)指令的附件IV中第31条,关于豁免医疗器械和电子显微镜中回收或用于维修、翻新的备用部件中铅、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醚的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其他医疗设备和电子显微镜及其附件的豁免时间分别进行规定,并将多溴联苯醚PBDE纳入豁免范围。
根据(EU)2016/585,RoHS2.0的附件IV第31条被删除,新增31(a):
自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中回收的,以及供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设备及电子显微镜及其配件)使用的零部件中的铅、镉、六价铬以及PBDE。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
该指令于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各成员国须于2017年2月28日前根据该指令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并在2017年11月6日开始正式实施。
2015年5月18日,工信部联合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
2006年2月,原信产部联合多部委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版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旧版管理办法在内容实质上与欧盟RoHS指令相近,均规定了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铅等六种有害物质,因此被称为“中国RoHS指令”。由于该管理办法属于自愿性认证,之前虽然部分企业获得获证,但是其覆盖率并不高。新版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将取代2006年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旧版管理办法相比,新版管理办法在产品范围、合格评定制度上都有了较大的变更:
1.产品范围扩充,向欧盟RoHS靠拢。将原来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电器电子产品”,范围调整至与欧盟RoHS指令一致,额定电压直流不超过1500V,交流不超过1000V的电器电子设备及配套产品。
不在原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家电及白电类产品悉数被包括在新管理办法中。
2.对产品的界定。旧版管理办法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适用。但,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在新版管理办法中将“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删除。亦即指在国内生产供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未来也将纳入到管制范畴中。
3.明确建立合格评定制度。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为该管理办法的顺利落地奠定基础。
2015年10月21日,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根据修改过的欧盟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的第6(1)款,拟为电子电气设备中的中链氯化石蜡(MCCPs)的使用限制编制RoHS附录II卷宗。
作为第1步,Kemi已经委任RPA咨询公司来进行研究。RPA正在举行2阶段公众咨询,来收集关于有害物质的现有使用和相关数量,废弃物管理及相关排放,接触致险信息及已知和被应用的替代物的信息。
第1阶段正在进行中,打算从所有相关的利害相关方,收集在欧盟范围内,电子电气设备中的使用和MCCPs数量的信息,关于:
凡发生于欧盟范围内,任何MCCP或含有MCCP的产品(混合物/物品)的使用,如果可用的话,各自的吨位数
非来源于欧盟,但投放欧盟市场的混合物或设备中MCCP的含量
第2阶段的咨询计划在2016年春季开始,将会有各别的公告和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