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机构,其操作模式一般是债务人先与金融机构签订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然后担保机构就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的履行与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在此之前,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反担保事项、担保机构的收费以及代偿、追偿、保后检查、知晓重大事项等权利,保证合同则主要约定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保证义务。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担不是向债权人而是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人民法院对担保行为起决定性作用,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谈判地位,担保数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还可能根据诉讼进程变化进行调整,当事人很少有自有选择的余地。由此可见,诉讼保全担保不同于一般担保,二者只是在最终目的上有相似之处而已。 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
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及其负担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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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审查
在受理审查时,要审查企业的身份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家庭人员的身份资料,以及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资料、财产权属资料。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查明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即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当然担保机构审查争议的目的在于防范代偿风险,而不是代替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所以前期审查主要是书面的、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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