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民事诉讼法》第丨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形。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目的就是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致遭受损失后无法弥补,由于法院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保全权利受到了妨碍,如果因此最终造成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则申请人的权益必然受损,而提供担保的目的就是在此种情形下弥补申请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进行理赔,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形,是与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申请人诉中财产保全相对应的,申请人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同样需要提供担保,诉讼责任保险可以应用于前者,自然也可以应用于后者,否则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由人民法院确定,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否是由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等都比较难以确定,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因此需要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推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实践。以下我们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融资性担保公司广泛获得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经营资格,还在2010年3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该办法第19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部分或全部业务。”以广东为例,省高院《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出台于2013年底,直到2014年4月,才确定第丨一批入围机构。而国内第丨一款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产品,诞生于2012年。可见,诉讼保全担保领域并非担保公司的传统自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