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执 业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