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确定的给付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在此给付应做广义上的理解有些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也存在给付的可能;
2. 具有必要性:在保全措施上要谨慎,如有可替代方式尽量不采用保全手段,只有在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 诉讼性: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以进行诉讼为前提
4. 申请人依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此时的担保并非必须的,但介于保全风险事务中大多数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然法院依职权裁定肯定是不要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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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的主债务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按照担保法原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诉讼保全担保则不尽然,诉讼保全担保的前提并不是主合同,而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争议发生并且一方当事人欲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其担保的主债权也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生效判决可能确定的债权数额。因此,在一般担保中主合同债务数额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标的额,且与主合同的存在和争议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诉讼保全担保中主合同的存在与否对担保的成立和担保范围无决定性作用。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代偿情形有两种:一是担保机构为申请人担保,而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不当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机构需代申请人偿付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二是被申请人通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解除了诉讼保全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担保机构需代其履行。显然,后一种情况的风险大于前一种情况。 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以使得诉讼可以顺利开展与执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我国的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二种。 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