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机构,其操作模式一般是债务人先与金融机构签订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然后担保机构就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的履行与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在此之前,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反担保事项、担保机构的收费以及代偿、追偿、保后检查、知晓重大事项等权利,保证合同则主要约定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保证义务。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担不是向债权人而是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人民法院对担保行为起决定性作用,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谈判地位,担保数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还可能根据诉讼进程变化进行调整,当事人很少有自有选择的余地。由此可见,诉讼保全担保不同于一般担保,二者只是在最终目的上有相似之处而已。 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
近年来,民商事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通过对诉讼保全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保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诉讼保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当事人顺利实现诉权。我国目前公民个人财产没有登记和公示制度,特别是动产,公民个人财产难以界定。很多原告出于实现自己债权的迫切需要,对保全财产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盲目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而法院一般不作深入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即启动保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由此导致了较多案外人提出异议。另外,有些当事人对一些本不适合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查封扣押,随意采取这些保全措施,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况且,一旦查封扣押不成,不仅不能实现保全的目的及效果,也很容易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因为财产保全必须先由当事人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才可实施,保全费一般当日上交财政或上级法院,保全不成时保全费无法退费,申请人必然遭受更大损失,失却了诉讼保全的初衷,也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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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需提交资料
(一)案情资料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2、该案件诉状副本
3、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
4、需保全财产的线索
(二)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所需的身份原件
1、个人身份原件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三)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需的资格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原件
3、近期财务报表 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