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保险公司在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时应注意哪些风险?
保险公司在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时,除了审查一般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之外,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性,保险公司还应当重点审查起诉材料中的以下内容:
主体问题: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主体问题需要审查的内容非常多,比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状态,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处于注销状态,则应当变更诉讼主体。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材料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关联性,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是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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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大胆根据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下一个定义。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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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丨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诉前保全担保。诉前保全往往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方才提出申请,而其与诉中保全只是适用的时间点不用而已,其他方面区别不大,自然也可以适用诉讼责任保险模式。至于诉前保全风险比较高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率、严格审查的手段予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