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商事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通过对诉讼保全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保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诉讼保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当事人顺利实现诉权。我国目前公民个人财产没有登记和公示制度,特别是动产,公民个人财产难以界定。很多原告出于实现自己债权的迫切需要,对保全财产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盲目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而法院一般不作深入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即启动保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由此导致了较多案外人提出异议。另外,有些当事人对一些本不适合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查封扣押,随意采取这些保全措施,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况且,一旦查封扣押不成,不仅不能实现保全的目的及效果,也很容易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因为财产保全必须先由当事人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才可实施,保全费一般当日上交财政或上级法院,保全不成时保全费无法退费,申请人必然遭受更大损失,失却了诉讼保全的初衷,也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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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审查
在受理审查时,要审查企业的身份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家庭人员的身份资料,以及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资料、财产权属资料。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查明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即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当然担保机构审查争议的目的在于防范代偿风险,而不是代替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所以前期审查主要是书面的、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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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原因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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