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民事诉讼法》第丨一百条规定了行为保全担保、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暂缓执行担保,等等。各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情形,都可以考虑适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模式的可能。当然,针对不同情形提供的担保所对应的风险也是不同的,那么就需要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风险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不同的费率,以适应客户的需求和法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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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为保证受损害方能够获得赔偿,法丨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目前担保方式主要有申请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第三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担保、法丨院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有的当事人无力提供担保,也没有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又比较高昂,基于此,保险公司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申请人将保险单作为申请保全文件的附件,若申请人败诉,保险人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推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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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是否可以应用于诉讼中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展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主要应用于申请人诉中财产保全,而《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很多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模式是否可以应用于这些担保情形呢?我们试着列举几种简述。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证据保全担保。证据保全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对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证据保全不仅可以固定证据,还可以防止损失扩大,证据保全的保全标的一般是财物,如果保全错误,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证据保全担保完全可以采用诉讼责任保险(在证据保全中,其名称就不应当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应当做相应的变更,以下两个列举亦然)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