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顾名思义就是保障安全,免受损害。诉讼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保证将来的判决顺利执行,或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的对象不同而分为查封、冻结、扣押等。诉讼保全担保则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时而需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是一种存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行为担保。 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
诉讼保全的目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只有通过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抽逃或者隐匿财产以达到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诉讼目的。然而财产保全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的这项服务就是为了协助当事人能够通过财产保全实现最终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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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及其负担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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