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特征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与担保之类普通担保业务相比,共同之处是两者的风险主要都是代偿和追偿不能的风险,不同之处是担保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且,同时诉讼保全担保,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与接触诉讼保全担保的风险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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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由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风险与一般担保业务的风险近似,风险控制管理应按照一般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对于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而言,通过对诉讼争议进行审查的必要程序,代偿风险可以控制在更小的范围,反担保措施同样对于追偿权的实现和制约申请人对保后管理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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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此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不提供担保的,其申请将会被驳回。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被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预防可能出现的保全风险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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