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主合同一般都有约定的履行期限,担保的担保期限比较容易确定,即使出现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等情况,《担保法》中也作了一些不漏性的规定,使担保期限能够确定。而在诉讼保全担保中虽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处分自己的权利来影响诉讼进程,但担保期限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影响。一般而言,只要案件没有经过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诉讼保全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而关于审理和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只作了一些最长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还常常出现抄起审理、久拖不决的情况。并且,二审终审制也常常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而被架空,诉讼完结也因此而变得遥遥无期。这些情况为确定担保期限、预测担保风险和确定担保费用等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业务办理中,可与客户协商采取预收担保费后按实际期限结算或一次性定价收取等方式。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此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不提供担保的,其申请将会被驳回。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被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预防可能出现的保全风险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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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生效裁判顺利执行,避免债务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规避执行等,以保障合法债权的顺利实现。适当的担保门槛,有利于当事人理性诉讼,合理维权,依法申请财产担保,避免盲目诉讼和恶意保全等,有效保障合法权益。但是,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有效彰显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功能,“多快好省”地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但用得不好则会造成“误伤”,比如申请人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裁判支持,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势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失去合法性、正当性基础。
所以找一家专业的诉讼担保公司显得非常的重要,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将是您不错的选择。欢迎大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