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民事诉讼法》第丨一百条规定了行为保全担保、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暂缓执行担保,等等。各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情形,都可以考虑适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模式的可能。当然,针对不同情形提供的担保所对应的风险也是不同的,那么就需要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风险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不同的费率,以适应客户的需求和法院的要求。
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的相关介绍:
是否对案外人请求做实体性审查?
如果要做实体性审查,那么尺度该如何把握? 这直接关系到法院如何平衡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问题。
鉴于上述两个案情的不同结果及与实务界同事的深度交流,一般而言,法院对于保全复议审查采取的是有限审查模式:
1、如果审查发现案外人提供证明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的证据确实充分,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或理由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解除保全;
2、如果案外人提供的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据和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则直接驳回案外人的复议申请;
3、如果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处于两可之间,为了规避“错判风险”、提高审判效率,主办法官不会继续审查,而是以口头形式或书面裁定方式驳回复议申请,并告知案外人可提起“确权之诉”或等到执行程序时提起“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
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的相关介绍:
从上述案例和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争议财产已被实施保全措施,案外人不服保全复议裁定结果,前往其他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直接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的救济方式,是不会产生救济效果的。高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既考虑了各法院之间诉讼程序矛盾性及衔接性问题,也考虑了司法效率问题,对“执行异议之诉”和“确权之诉”这两个本质上性质相同的诉讼程序选择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答案:在争议财产被保全或执行查封的情况下,除了在审判阶段提起保全复议或异议外,案外人仅能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这样一个统一救济出口解决实体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