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大胆根据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下一个定义。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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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在保全复议(异议)中一并提出?
【典型案例1】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杜民保复字第00001号田学亮与赵春梅、荆传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田学亮与赵春梅、荆传民因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9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赵春梅、荆传民共同共有的登记在王婷婷、朱华东名下房屋,法院依法裁定保全。嗣后,王婷婷、朱华东提出保全复议申请并提供证据,认为田学亮申请查封该房屋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保全裁定,解除对王婷婷、朱华名东下房屋的查封,并要求田学亮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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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介绍:
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丨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丨权凭证存在伪丨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丨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