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机构为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时,该业务的风险与一般担保业务风险相近,且代偿由法院确定,法院可以在执行不能时直接扣划处置担保人的资产而无需像一般担保在担保人不主动代偿时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追偿。而对于需求量更大的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由于申请人一般不能从财产保全中取得实际利益,其风险比一般担保业务风险小得多,因而可以简化业务审查流程和降低担保费。如前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主债权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不当而遭受的损失,故对担保机构而言,发生风险的前提有二: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二是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损失,二者缺一不可。前者可以通过事前对申请人的资质、信用审查,以及对诉讼争议的审核加以控制和防范,后者则受到法定范围的限制,只能是直接损失(如冻结应收账款后产生的利息损失),且除非担保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同样还需通过诉讼程序确定赔偿数额。而一般担保的风险多是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发生的代偿风险,主要通过对债务人的资信审查加以控制和防范,并且现实中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明显更大一些。诉前担保、诉中担保、诉讼担保、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帮助您风险降到最少,二十年专注诉讼担保行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满足您各种诉讼保全需求,鼎力相助、确保安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什么叫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起诉后,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胜诉以后难以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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