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擅长离婚纠纷案件的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夫妻间赠与房产后可以撤销吗?
1、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3、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4、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经人民法z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番禺区婚姻律师事务所 番禺离婚律师 番禺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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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问、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问、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z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z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问、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越秀区离婚财产 财产分割 保全 抚养等婚姻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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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z院酌情处理。
问、指z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夫妻一主的住房公z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z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z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z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z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