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企业持有的金融牌照数量已然与实力划上了等号。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行业内也涌现出一批实力雄厚的企业,在混业经营的趋势面前,他们对于金融牌照的“野心”也伴随着实力的增长日益强烈。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在众多金融牌照当中,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会涉及到的金融牌照大致都有哪些?分别有什么样的申请条件?腾博君为大家梳理如下:
银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v 银行牌照
目前,银行牌照仍是价值最高的金融牌照,大量资本无法获得,所以只能通过参股已获得牌照的民营银行。而民营银行自2014年试点以来,一共有17家获批,并于2017年1月后不再有新批。
此外,由于行业监管对于民营银行的功能定位并不清晰,业务资质限制也较多,多数民营银行仅能从事产品销售、小额贷款或其它一些不具备充分竞争力的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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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金融租赁牌照
审批机关
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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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货币经纪牌照
审批机关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
申请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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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贷款公司牌照
审批机关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法律依据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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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保险公估牌照
审批机关
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的保监局受理;
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申请条件
(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
(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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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保险代理牌照
审批机关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受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申请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并实施托管。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9.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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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保险经纪牌照
审批机关
保监会
法律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申请条件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
6.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7.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禁止开展保险经纪相关业务。
注册资本要求
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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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
v 第三方支付牌照
审批机关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法律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5.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最低1个亿,实缴;深圳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实收。
6.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 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2)、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注册资本要求
央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要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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